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书雨、刘绢: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常红、克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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