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广民: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诉你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3: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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