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毋红彩诉李新明、侯振峰、武桂敏、刘建林、第三人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23 15:54:0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新明、侯振峰:
本院受理原告毋红彩诉你们及武桂敏、刘建林、第三人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法定上诉期内,原告毋红彩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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