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毋红彩诉李新明、侯振峰、武桂敏、刘建林及第三人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13 15:56:4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新明、侯振峰:
本院受理原告毋红彩诉你们与武桂敏、刘建林及第三人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毋红彩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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