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增民: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州市润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广恒、徐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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