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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李国辉、王彩凡与原审被告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小培、禹州市福星养殖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30 16:58:5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小培、禹州市福星养殖场、刘雷: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国辉、王彩凡与原审被告禹州市禹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小培、禹州市福星养殖场、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张世飙

    电    话:0974—8351085   18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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