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诉深圳元始科技有限公司、谢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6-04 10:00:5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元始科技有限公司、谢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78、835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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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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