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朱某某、赵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朱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朱某、朱某某系禹州市郭连乡、赵某是禹州市山货乡人,三人平日便结伙以撬门开锁的“看家本领”“养家糊口”。2007年3月至10月,朱某伙同朱某某在禹州市、登封市、长葛市、宝丰县、襄城县等五地多次盗窃摩托车,其中朱某盗窃多达28次,共计28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9792元;朱某某伙同朱某盗窃13次,自己单独盗窃1次,参与盗窃摩托车14辆,价值人民币38943元;赵某则在随后收购朱某、朱某某二人盗窃来的赃物摩托车6次,共计6辆,价值人民币15971元。2007年10月2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财物,其中朱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朱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机动车,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