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新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6-18 09:18:3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新建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庭室:民二庭
承办人:刘伯强
电话:0374-8351096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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