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振超、王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超、张淑敏诉被告韩佳静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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