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自现、李志敏: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被告任才永、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唐丽阳、任建华、汪玉珍、孙建林、许昌龙祥发制品有限公司、苗书娜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任才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利息:至2018年5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为519464.06元。并自2018年5月17日起以下欠利息308492.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的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二、被告许昌龙祥发制品有限公司、赵自现、苗书娜、唐丽阳、任建华、汪玉珍、李志敏、孙建林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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