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淑贞诉薛占高、王长江、闫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13 16:23:4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占高、王长江、闫汇: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贞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65 法官:魏艳芳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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