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柱、张中锋:
本院受理原告晋建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8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中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建敏货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周小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建敏货款25700元(以25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晋建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述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