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召锋、徐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曹法官
电 话:0374-836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