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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小龙诉徐晓红、李新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7-18 16:47: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晓红、李新伟:

    本院受理原告荀小龙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晓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荀小龙加工费37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27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以207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荀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99           法官:齐光辉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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