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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发布时间:2019-07-19 10:51:2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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