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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锋诉赵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2 10:36:1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石乐: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院及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慧杰

    联系电话:0374-8351998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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