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1081民破3号
本院依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受理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30日指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为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 8日18:00前向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地址:许昌市八一东路钧鼎银座A座7006室,联系人金晓丽,电话:132*****)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禹州市阳岭煤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 月18 日上午9:30在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大楼3楼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