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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次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16:15:19


    日前,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这是青岛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8年,经有关部门查证,高某在经营石子加工点过程中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经多方协商,黄岛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高某承担包含318.8万元修复预算在内的赔偿责任,并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由黄岛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2019年6月12日,黄岛区政府、高某共同向黄岛区法院申请就《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石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为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黄岛区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录像,广泛收集听取当地村镇的意见,全程未收到案外人对合同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黄岛区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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