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徐金鸽、侯进行、方向收、侯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字第3833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4日按月利率9.6‰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如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有权对被告禹州市西联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该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号为:03742000035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附页记载)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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