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宫:
本院受理原告王前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前远18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8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