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新科诉李少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09:27:0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少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科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10时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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