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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雷诉冀石超与周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04 11:38:2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杨:

    本院受理原告潘石雷诉冀石超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电话:0374-835106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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