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小兵诉你与顾松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自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小兵款183000元。二、驳回原告冯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九月九日
联系方式: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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