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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国仁诉被告李振祥及王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20 16:11:27


    王金轩: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仁诉被告李振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院及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慧杰

    联系电话:0374-8351998

    原告吴国仁诉被告李振祥、王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责任编辑:刘少玄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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