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怡雨钢材销售部诉禹州市恒美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7-29 15:25:5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恒美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红杰: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怡雨钢材销售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承办庭室:民一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65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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