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单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王单单与被告王龙龙离婚;原、被告的儿子王一航、女儿王甜甜由原告王单单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单单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