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根喜、赵巧婷: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亮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根喜、赵巧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金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月九日
联系方式: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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