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巧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王木磊、孔园园、刘新民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对被告王木磊、孔园园、刘新民、王巧霞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