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万剑波、武汉万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要军(张耀军)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万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要军款3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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