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新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东(又名张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新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向东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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