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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证签合同 骗取货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3-29 09:26:46


伪造假证,依托货运中心,签订运输合同,骗取货物牟取钱财。这是禹州市法院318日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

郝某系禹州市方岗乡韩岗村人,经营一家货运中心。200955日,郝某同张某共谋,以一个月11000元的租金租下一辆载重30多吨的货车,后更换手机卡,伪造车牌、驾驶证、行车证两套等虚假证件,由其自家经营的货运部提供信息,联系货主,张某驾驶货车,以为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李某向广东运输货物为名,将托运的35吨花生占为已有,拉至禹州后立即联系买主低价抛售。经鉴定共计价值180600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5日后,二人再次共谋,采取相同手段,与禹州市小吕乡一村民签订运输合同,以向新疆送货为名,骗取价值176581元的塑料粒子35吨及运费5000元。

合同约定送货时间已过,但收货方接连几天反馈未收到货物,发货方也一直联系不上郝某,感到不妙后立即报案。禹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细致排查,52422时许,获知犯罪嫌疑人郝某在邮政局附近出现,公安人员迅速行动,将其抓捕。随后,张某在其家中归案。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伪造假证,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积积极退缴赃款,主动赔偿受害人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然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手段不断翻新,使人民群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警惕,了解合同诈骗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对货运人的身份、证件作全面的查询核实,并进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可联系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担保、财产抵押,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一旦发现货物被骗,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破案的最佳时机,从而减少损失。

责任编辑: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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