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少平、候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鹏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作出(2019)豫1081执恢3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宋少平、候甫名下位于禹州市颍川办新区大道坪山永和苑22幢1单元1-604室的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执恢385-2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到本院审判楼1楼大厅西118房间选定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3748369011
赵法官: 185*****
崔法官: 185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