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遂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花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遂旺偿还原告张花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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