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妻子与本家姐夫有染,为泄愤解恨,一怒之下将姐夫家中财物付之一炬。3月23日,禹州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邢某系禹州市文殊镇杨园村人,在外务工,常打电话给在家务农的妻子,多次发现电话无人接听,于是开始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夜不归宿。元月初,心存疑心的邢某无心工作,从外地赶回家中,监视妻子的一举一动,以期发现些蛛丝马迹。接连几天的观察,见本家族姐夫刘某与妻子闲来无事说说笑笑的,邢某于是认定二人有染,心中恨意渐生,寻机报复。13日凌晨2时许,压抑在心的邢某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汽油和一把撅头,趁刘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进入室内,拨上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
所幸邻居发现及时,通知被害人刘某后及时将火破灭,房间内的衣物、洗衣机、电视机等被烧毁,房屋门窗、墙面、地面等房屋设施亦被烧坏,经鉴定被烧毁物品及房屋价值7159元。
报警后,民警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发现财物毁损系人为放火,随即展开侦查,邢某很快落网。1月22日,产生悔意的邢某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其家属代为赔偿刘某经济损失计18000元,征得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且已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