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浩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义昌诉你与刘建党、河南鑫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浩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义昌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建党、河南鑫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方式: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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