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春旗、朱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春旗、朱彩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昌借款本金407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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