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淑贞诉薛占高及王长江、闫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0-10 10:06:2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长江、闫汇: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贞诉薛占高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电话:0374—8351055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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