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宏超、张淑敏诉被告韩佳静及第三人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振超、王静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21 12:03:2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振超、王静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超、张淑敏诉被告韩佳静及第三人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告张宏超、张淑敏就(2019)豫108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26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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