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凯瑞实业有限公司、杨军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禹州市凯瑞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伟涛货款494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4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军锋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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