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朝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朝举货款6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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