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生诉你民间借贷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宝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海生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5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500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判决被告刘宝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海生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409室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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