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东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自刚、禹州市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尹幸运:
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23 法官:魏艳芳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