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公司及马军伟、杜孟贤、张长江、郑廷见、郑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扣除归还利息210元;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郑坤平、杜孟贤、郑廷见、鄢陵乾艺花木有限公司、张长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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