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宋海伟、李丛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06 10:23:2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海伟、李丛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你们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81民初4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撤回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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