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风雨: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振兴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豫1081民初7151号),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豫1081民初7151号民事裁定书:轮流查封你名下位于禹州市钧台办迎宾东路东段路南不动产权证号为055247号的房产一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 十二 月 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