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常珂: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8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晓波借款本金1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庭室:鸿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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