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岭诉靳营魁、刘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16 16:10: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靳营魁、刘书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火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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