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兴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素阁、丁玉龙、杨姣姣、李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3-23 08:52:0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素阁、丁玉龙、杨姣姣、李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兴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火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yh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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