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万元之争,数字迷案,各执一词。6月22日,禹州市法院运用法律解释巧破了这起由数字之争引发的借贷案件。
2010年3月,禹州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寻常却又扑朔迷离的数字谜案。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6月23日,被告卢某以买车为由向我借款76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用张某现金柒万陆园整(76000元),卢某,08.6.23”。当时我们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
被告卢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未向原告借款76000元,更不存在利息一说;自己虽写有借条,但借条上大写是柒万陆园整,应该以大写为准,即为70006元。
究竟是“76000元”大写时漏写了一个“仟”字,还是“70006元”大写成“柒万陆园整”?当事双方互相质疑,激烈交锋,各不相让。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对于借款数额被告异议认为应当以大写为准,即70006元。法院认为,首先,“柒万陆”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正常理解应为76000元,且该借条大写后边括弧里边的阿拉伯数字表述为76000元,应视为对前边大写的进一步确认。其次,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书写习惯,借款70006元,其大写书写应为“柒万零陆元整”,综合上述情况,该借条的实际借款额应为76000元整。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没有利息,原告之利息请求应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76000元及利息